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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居民购买农家小院合法吗

1998-06-26 来源:光明日报 王蔚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王蔚)最近,某些传媒常以“公布农家小院价格”、“到哪儿买房最便宜”为题,告诉人们城郊区县农家小院的价格。如在北京,沿河的风景优美地带,三五间房的院落为5万元;水库一带的院落为5—10万元;一般地带为1—3万元。使得那些想到乡间体味田园美景的“有车族”怦然心动。然而“公布价格”这一含混的说法,却并未向人们说明买的究竟是什么样的“所有权”?从国家有关法规看,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,城市居民购买农家小院不受法律保护。

在北京市政协城建委日前召开的一次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研讨会上,当政协委员询问房管局有关领导,城镇居民到京郊买房是否可行时,得到的明确回答是:这种买卖得不到法律保护。因为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,不得买卖。记者进一步调查了解到,有关文件规定,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,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,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。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“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土地和商品房屋的开发经营活动”。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,实际上是借买卖房屋非法买卖宅基地,甚至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,这种行为是违法的。十几年前,有一位名人曾在海淀区的乡间“买”了一幢农民房。当时,他与当地的关系很好,住在那里都相安无事,后来他将这幢住房转让给别人,以后的住户便遇到一系列麻烦,供水、过路都成了问题。其“权益”无法得到保护,因为当初的买卖就不合法。因此,有关部门提醒欲到郊县购房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,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,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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